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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知识问答一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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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依据当前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税收业务,以及纳税人向税务部门咨询提出的问题,采用问答的形式,暂编一百题作宣传。(如有新的政策、法规,以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答:(一)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服务企业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2-3年所得税减免优惠) (二)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以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后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享受上述优惠。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按以下规定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逐年审核。 答: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9、代换煤气、代送牛奶、书报,10、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大楼值班,自行车存放保管,11、理发、擦鞋、景点摄影(不包括影楼)。 答:学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四、问:校办企业属征收营业税范围的,有哪些项目可免征营业税? 答:校办企业属征收营业税范围的,必须具备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的税收优惠条件,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可免征营业税。 五、问: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营业税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六、问:符合减免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可享受哪些营业税减免优惠? 答:符合减免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七、问:残疾人员个人开办经营“服务业”是否可免征营业税? 答: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八、问:在市区及街道内灭鼠的防疫业务,是否可免征营业税? 答: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在市区及街道内灭鼠的防疫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防疫(包括灭鼠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九、问: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答:绿化工程的绿化与平整土地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所以,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十、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合作建房,是指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其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税。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成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只就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此种经营行为,合营企业分配双方的房屋不征营业税,但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十一、问:农民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农民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转包费或租金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 十二、问:对林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征税? 答: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十三、问:物业管理企业(公司)的代收费用如何征税? 答:物业管理企业(公司)向住(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以下简称“费用”),凡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的,属于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手续费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必须按照住(用)户实际耗用量和广东省物价局粤价[1997]173号通知规定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量,依水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收;代收维修基金、房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收。 (二)代收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分别核算,并按期编制代收费用结算表,以登记住(用)户名称、代收费用实际耗用量、公共水电费用分摊量、收费单价、总额等有关资料备查。 (三)代收的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收费,除房租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外,其他收费应全额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利用假期为学生补课而取得的收入,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由学校本身安排在校学生统一补课,由学校发给补课老师的补助收入,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是利用假期或其他时间为学生个人补课,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支付给补课老师的补课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问:股权转让应如何划分征税? 答:1、转让企业股权(指企业本身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2、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入股后,把股权转让他人,要征营业税。 十六、问:合并、兼并企业行为是否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答:从企业合并、兼并来看,其结果是几个企业合并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在合并行为发生时,既无买方,也无卖方,也没有发生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所以,合并、兼并企业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十七、问:单位或个人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是否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答:1、国家由于建设需要而收回单位或个人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从而支付给单位或个人土地及土地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营业税。2、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土地及土地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要征收营业税。 十八、问:对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如何征税? 答: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回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 1、如承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收取的款项按租赁业征税。 2、如承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企业收取的款项不征营业税。 十九、问:自建自售建筑物,是否征收建筑营业税? 答:对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一律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二十、问:对分包和转包工程,如何纳税? 答: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其分包和转包业务营业税纳税人不是总承包人,而是分包和转包人,按营业税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即由总承包人扣缴申报纳税。 二十一:问:对建筑业的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建筑安装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全部收入,而上述的收入是承包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并入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十二、问: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如果纳税人不将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二十三、问:提取工会经费,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发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没有收据的,不能在税前列支。 二十四、问:业务招待费,可否列入税前扣除? 答:业务招待费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销售(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按0.5%据实扣除,销售(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据实扣除。 二十五、问:业务宣传费可否列入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二十六、问:超期合同借款利息,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纳税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期满后仍为归还的,不得预提利息在税前扣除,可按实际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 二十七、问:广告费的列支有何规定? 答:1、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上述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8%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费据实扣除。 3、除上述企业外,一律按2%的比例据实扣除(粮食白酒类广告费不得在税前列支) 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每年度超出规定列支的广告费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十八、问:计税工资的支出有何规定? 答:1、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扣除。 2、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3、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 二十九、问:对企业一次性补偿给退养人员的支出,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对企业一次性补偿支付给退养人员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如数额较大,影响当年所得税的,经批准可分3年摊销。 三十、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依照财税[2000]91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列支。 三十一、问:如何确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答: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二、问:对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能扣除800元费用。如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当月工资不足800元的,应以多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问:对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对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有依据证实是以往月份工资)可分摊回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四、问:企业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是否征税? 答: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五、问: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收入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超过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六、问:实行离岗退养人员的工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1、实行离岗退养人员,在原单位取得的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实行离岗退养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离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加上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如重新就业的,应合并当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七、问:对个人因参加企业活动,如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实物,如何征税? 答:个人因参加企业活动,如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实物(含汽车、房等)的免费使用权,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八:问:那些类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物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三十九、问:合伙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合伙企业年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合伙协议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十、问: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能计提各种准备金? 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十一、问:投资者个人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包括参与兴办)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答:投资者个人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中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分别在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在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十二、问:个人取得哪种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从事补锅、补炉、剪影、擦皮鞋、拉力机、磅体重、挖鸡眼、代写书信、保管自行车、阉禽畜、横渡船(非机动)、磨刀、屠工、肩挑运输、修补雨伞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十三、问:房产税税率如何确定? 答: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外资企业的房产出租不按12%的税率计缴,只按余值的1.2%计缴。 四十四、问:如何界定“房产”? 答:“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四十五、问: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答: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四十六、问:新建的房产如何征税? 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产,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新建房屋的建成,从工程验收完毕日起计算。 3、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出租或借给企业使用的房屋,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计征房产税。 4、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产,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征税,工程结算后的房产原值,不论比预算造价增加或减少,对已征税款都不办理退、补税。 四十七、问:无租使用房产,如何纳税? 答:1、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企业单位的房产无租借给免税单位自用,免征房产税。 四十八、问: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1、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从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起免征房产税3年。 2、对已批准享受免征房产税5年优惠的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和未享受到期的房产税优惠,可享受到期满为止。(从2002年7月份起,上述人员所办的企业,只能享受3年优惠) 四十九、问:对企业停产、撤消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答:企业停产、撤消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五十、问:新征用的土地,何时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十一、问:土地使用税,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五十二、问:对于企业的绿化用地如何征税? 答: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要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十三、问:对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可以自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之月起,两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十四、问: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如何征税? 答: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十五、问: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何划分? 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五十六、问:关于拥有车船与使用车船不同属于一个单位和个人的,应如何纳税? 答: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拥有车船与使用车船不同属于一个单位和个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出租、转借、承包等)的应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缴税。 五十七、问:对新购置的车船如何征税? 答:新购置使用的车船,税款从行驶月份起计算征收,当月行驶不足十天的免税,行驶十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征税。 五十八、问:车船使用税由谁负责征收? 答:对单位按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按住所所在地,为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五十九、问: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答;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六十、问:已贴花的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时,是否重新贴花? 答:已贴花的合同期满时,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经约定继续使用,其所载内容、金额没有增加的不用重新贴花,其所载内容、金额有所增加的,则对增加部分贴花。 六十一、问:弄、林、牧、水产品预购,收购合同,是否贴印花? 答:凡直接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自产的农、林、牧、水产品预购,收购合同,暂免贴印花税。 六十二、问: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税? 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已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六十三、问:代理合同是否贴花? 答: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六十四、问:印花税的处罚有哪些规定? 答:1、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2、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五、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款为计税依据。 六十六、问: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是否退还城建税? 答: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六十七、问:哪些单位可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答: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开具发票。 六十八、问:在什么情况下要开具发票?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 六十九、问:在什么情况下要取得发票? 答: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产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七十、问: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十一、问:怎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七十二、问:新征管法何时施行? 答:新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七十三、问:新征管法实施细则何时施行? 答:新征管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七十四、问: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机关报告。 七十五、问: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七十六、问:纳税人因触犯税收违法,这种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保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七十七、问: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前,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七十八、问: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答:除依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 (一)
开立银行帐户 (二)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
领购发票 (五)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
办理停业、歇业 (七)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七十九、问:税务登记证是否要公开悬挂? 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八十、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八十一、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设置哪些帐簿?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所称帐簿是指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帐簿。总帐、日记帐应该采用订本式。 八十二、问: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备案? 答: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十三、问: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或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是否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答: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八十四、问: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困难的界定是什么?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纳税手续。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八十五、问: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八十六、问:纳税人在哪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十七、问: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有几种? 答:(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摊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八十八、问: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发包、出租后,是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 答: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八十九、问:税务机关在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已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是否影响执行? 答: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九十、问: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哪些? 答: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九十一、问:欠缴税款多少,属欠缴税款数额较大? 答: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九十二、问:对处理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有何规定?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九十三、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该如何处罚?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四、问: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该如何处理? 答: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九十五、问:受送达人或者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应该怎样视为文书送达? 答:受送达人或者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九十六、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可处多少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