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业务规程:
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复业等),如纳税人通过电话、网上或者其他渠道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可根据合法、简便的原则,实行“先办理,后补交资料”,简化办理手续。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报送税务登记机关,同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领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而无营业执照的应提供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凡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执业证件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在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时附送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本单位证明;
(四)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其他许可证;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八)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十)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纳税人如建立新的关联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十二)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十三)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受理
(一)税务登记机关直接受理。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提交资料、证件后,税务登记机关应及时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记,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文书。
(二)受理点受理。纳税人不能直接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可到税务登记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立的受理点办理。受理点定时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集中办理。
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三、审核
税务登记机关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30日内予以登记,办理核定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加盖税务登记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以及经办人签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或重新填报。
四、录入资料、核发证件
(一)税务登记机关的登记部门在《税务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后,同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和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确定应纳税、费的财政预算级次以及财政隶属关系。
(二)登记部门将《税务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录入计算机,确认电脑编码,并按照统一代码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生成《税务登记底册》。
(三)纳税人缴交工本费后,税务登记机关管理部门凭票据和《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副本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可增发),同时退一份加盖税务登记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表》给纳税人。
(四)税务登记证件由县以上税务登记机关核发。
五、资料归档
将纳税人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开业登记业务流程图:
变更、注销登记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一、变更登记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有以下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或注册地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3、登记注册类型;
4、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5、生产经营范围;
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帐户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8、企业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
9、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
10、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号;
11、企业投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
12、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执照的内容;
13、其他有关事项。
变更登记业务规程:
(一)申请
1、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提交如下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2)纳税人提交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1)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3)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
税务登记机关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资料、证件后,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审核
1、登记部门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及时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变更登记条件的,在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上签署同意变更税务登记意见及加盖税务登记机关公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理由,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
2、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并将税务登记变更内容填写到《税务登记变更表》上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有关栏次内作变更记录。
同时通过计算机生成《税务登记底册》。
3、对注册地址或经营地点跨地区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机关应制作《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情况表》,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核缴发票等手续。纳税人办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退给纳税人一份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核缴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并要求纳税人填写《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继续由变更前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追缴。
(四)发证
对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登记部门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一起发给纳税人,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
(五)资料归档
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图:
二、注销登记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注销登记业务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如下相关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税务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
税务登记机关登记部门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审阅其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核
税务登记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审核:
1、对纳税人已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对纳税人已按税务稽查(检查)机构的决定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对纳税人未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检查)机构的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核缴发票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变动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同时向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传递《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纳税人档案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应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5、对正接受税务稽查(检查)机构检查的纳税人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机关暂不办理。
(四)录入资料、下达通知
对已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
上述事项办完后,税务登记机关给纳税人下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五)资料归档
将纳税人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

停业、复业登记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一、停业登记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停业登记业务规程:
(一)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及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商企业,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的原因、起止时间、纳税和发票领、用、存情况。小型工商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停业的批准文件。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不办理停业登记,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审核批准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应专门审核,派员实地调查。经审核无误后,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交回或由税务机关封存有关单证,将停业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停业信息资料库。并给纳税人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确认纳税人停业。
(三)调整税额
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不足15日不进行调整,超过15日不足30日的该月减半征税,超过30日该月不征税)。
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四)资料归档
将纳税人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停业登记业务流程图:
二、复业登记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复业登记业务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办理复业登记。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限届满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延长停业时间,但连续停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停业期满后既不提出延长停业时间申请,又不办理复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为营业,计算机将自动恢复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义务的正常监控。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恢复营业的,应当在恢复营业的次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领回单证
纳税人复业时,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单证,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入正常管理。
(三)办理变更事项
纳税人恢复营业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涉及税种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办理有关纳税核定事项。
(四)资料归档
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复业登记业务流程图:
外出(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外出(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管理和外县、市纳税人的报验登记。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规程:
(一)申请
管辖地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经营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建安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申请、核发单证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后,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原则向纳税人填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一式四份,加盖经办人印章及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一份留存,三份供纳税人外出经营使用。
纳税人外出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为30日;外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原核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三)办理缴销手续
1、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同时重新申请延长外出经营时间。
2、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四)资料归档
将纳税人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流程图:
二、外来经营活动报验登记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外来经营活动报验登记业务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后,应向经营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提交下列资料、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3、经营地税务登记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
经营地税务登记机关受理,审阅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登记模块中录入数据并注明“外来户”标志(只在计算机中办报验登记赋予其企业编码,不再对其核发税务登记证),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和有关资料转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查验
1、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验。报验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上签署查验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交纳税人一份,另一份存档,同时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证明联、回执联);不一致的,对纳税人就地征税。
2、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注明地点销售完毕需异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主管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3、纳税人如需要购买发票,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审核后方可供应发票。对应在经营地纳税的,应给纳税人核发《单项税种登记表》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办理有关纳税核定,同时将纳税人的资料录入计算机。
(四)纳税清算
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稽核,纳税人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交回《发票领购簿》后进行报验登记注销处理。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回执联交纳税人报送填发地税务机关,证明联留存。并在纳税人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其他资料连同在经营地缴税的完税凭证退回纳税人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款补征手续。税务登记机关在《税务登记底册》中注销。
外出经营期满后不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的纳税人,经催办后仍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处或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移交税务稽查机构查处,同时对其外出经营作注销处理。
(五)资料归档
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外来经营活动报验登记业务流程图:
税款缴纳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税款缴纳业务是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将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征收入库的业务。税款缴纳方式按应纳税额缴库渠道分为:自报自缴、储款扣税、现金缴税、持卡缴税等方式。
税款缴纳业务规程:
一、自报自缴: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由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划款入库的一种方式。
自报自缴业务流程图:

二、储款扣税:即纳税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设立“税款预储帐户”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存入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金额,并在法定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缴入库的一种方式。
采用储款扣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事先与税务机关、合作银行三方签订储款扣税协议。合作银行应及时将扣缴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不足扣缴当期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用电话等方式催缴,超过征收期仍未补足存款的,自动计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超过催缴期限仍未补足存款的,移送检查部门处理。
储款扣税业务流程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以现金缴纳当期应纳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征收员接受申报表,并当面点清现金数额,无误后输入纳税申报资料,开具完税证给纳税人。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征收员对当天受理的各项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应征日结,与现金申报数据核对无误后,计会部门按计会统程序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现金缴税业务流程图:
四、持卡缴税:纳税人持卡提前存入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金额,在法定申报期内持卡、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到征收部门刷卡缴税。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每个征收员应办理应征税款日结,并对电脑征收数据、完税证数据与刷卡机结算的金额三方核对,无误后进行税款确认日结。复核员对征收员已做的确认日结再次核对,审核无误后,进行税款复核日结。
次日,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汇总复核日结数后,与银行刷卡机帐户余额核对无误,生成汇总缴款书的电子数据。
持卡缴税业务流程图:

双定户管理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双定户是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业户的简称。它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双定户管理业务规程:
一、业户自报
采用定期定额方式(以下称“双定户”)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开业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定期对双定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填制经营情况调查表格。
三、定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根据业户自报结合典型调查的生产经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5、其他合理有效方法。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定额核定后,填制《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四、定额下达
主管税务机关是税务所的,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主管税务机关为县级局的,由管理部门初定后报局评税小组,评税小组作出最终核定。定额核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双定户执行。并可通过公开、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双定户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双定户于10日内填报的《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核定申请表》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双定户。
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期限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双定户的定额等级,并可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五、定额调整
(一)双定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至影响主管税务机关按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定额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1、调查情况与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应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业户执行。
2、情况不相符的,不予调整。签署意见后退给双定户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来定额执行。
(二)双定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
,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及其他有关手续。
(三)双定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六、资料归档
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双定户管理业务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按查帐征收方法难以合理准确地认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应缴纳税款数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应纳税额业务包括:1、对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业务;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业务;3、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应纳税额业务。
一、对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业务规程:
(一)确认核定范围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以上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核定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经办人应填写《应纳税额核定审批表》并附送核定的有关资料,呈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四)下达通知书
经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员打印《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五)资料归档
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核定应纳税额业务流程图:

二、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业务规程:
(一)核定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与税务登记机关核查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者对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后,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责令缴纳
核定纳税人税收定额后,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缴纳;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后,纳税人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资料归档
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核定应纳税额业务流程图:

三、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应纳税额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纳税额核定是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所签订合同或协议,或不能提供载明佣金金额的合同、协议以及境外费用支出的合法凭证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并经过调查后,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纳税款的一项业务。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应纳税额业务规程:
(一)报送资料
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设置、经营范围、在册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
(二)受理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代表机构进行调查、审核,确定其是否属应征税对象,若属于应征税对象,则要求代表机构填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三)核定应纳税额
1、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接到代表机构报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后,移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派员进行调查,对帐册健全、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清楚、境外费用支出能够提供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可确定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对不能提供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征税的,可根据代表机构报送的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交际费、其它费用换算为收入,核定经费支出征税;提供合同佣金金额部分明确、部分不明确,核定佣金率征税。征税方式经分局长审批确定后,由管理部门打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核定通知书》送达代表机构,并对暂按经费支出额(佣金)核定应纳税收入额征税的代表机构,告知其有关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2、对经确定按经费支出额核定应纳税收入额征税的代表机构,由管理部门通过计算机定期汇总打印出名单清册,汇总报送市局备案。
代表机构每月依据分局核定的征税方式计算、申报、缴纳税款。
(四)资料归档
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应纳税额业务流程图: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延期缴纳税款业务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因有特殊困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不能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并取得审批的过程。
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同一税种一年内只可以批准延期一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核准延期缴纳(解缴)的期限而未缴纳(解缴)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办理。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即库存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以及各种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3、所有银行帐户的对帐单;
4、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支出预算。
二、审核报市局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受理后,查询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否已办理纳税申报。未办理纳税申报的,通知纳税人先进行申报纳税,并在待批文书登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管税务机关属县局的,报局长审核加盖公章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属税务所的加盖公章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局征管股、科。
三、市局审核报省局
市局征收管理科受理审核后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审批。
四、省局审批
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在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市局征收管理科将省局的批复转主管税务机关。省局批复核准延期后,由管理部门将核准延期缴纳的期限录入计算机,并打印《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人。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资料归档
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流程图:

委托代征税款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委托代征税款业务规程:
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与代征人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
二、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代征税款协议书后,向代征人发放《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等。
三、设立代征税款专用帐户
代征人应按照规定设立委托代征税款专用帐户。代征税款专用帐户由代征单位自行开设,代征税款专用帐户统一使用对公帐户,此类帐户按国家规定不计提利息,不得提取现金。代征税款专用帐户的名称字数最多只能由12个汉字组成,代征帐户的印鉴必须留代征单位的公章(或财务章)和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负责人印章,该帐户实行定向支出管理,对应代征帐户的收入方必须是金库的“待报解预算收入帐户”。
四、征收税款
代征人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代征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即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代征人无税务检查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
代征人应设置税款征收底册和帐簿,建立纳税人资料档案,定期向委托税务机关报送一式二份税款代征帐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按期、按限额结算代征税款。
五、票证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代征人票证和代征税款的管理,代征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票证,并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领、用、存情况。
六、变更、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一)变更代征协议
因代征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等情况或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向代征人下达《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受托方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
(二)终止代征协议
因代征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或停业、注销等情况或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填写《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税务机关应收缴《票款结报手册》、税收凭证和《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人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
七、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分户建立代征人的资料档案。
委托代征税款业务流程图:
扣缴义务人代扣(收)代缴税款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代扣代缴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具有普遍义务的税款征收方式。扣缴义务人代扣(收)代缴税款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1、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2、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来往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来往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扣缴义务人代扣(收)代缴税款业务规程:
一、确定资格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扣缴义务人代扣(收)代缴税款时,对法律、行政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二、发放代扣凭证和报告表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扣缴义务人代扣(收)代缴税款资格后,向扣缴义务人发放代扣凭证及相关报告表等资料。
三、履行扣缴义务